日期:2016-8-4(原创文章,禁止转载)
参加单位组织的K歌活动摔成重伤,是否可认定工伤?重庆市巫溪县人民法院近日宣判一宗案件显示,单位在正常工作时间以外所组织的集体活动也应属工作时间,受伤教师应当享受工伤待遇。
据查明,2012年1月10日,教师李丽佳参加学校组织的年会,在聚餐后,又和部分教师到巫溪的“梦逍遥”歌厅唱歌,其费用由学校支付。在唱歌中,李丽佳摔倒受伤,经医院治疗女性癫痫的常规治疗方法,被诊断为“右股骨颈骨折术后右股骨头坏死”。2012年5月15日浙江哪里治疗癫痫病比较便宜,李丽佳向巫溪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交工伤认定申请,人社局决定不予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随后,李丽佳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法院审理认为,原告系巫溪中学的教职工,与巫溪中学形成劳动关系,巫溪中学在教学时间以外组织的集体活动,而非原告等人的私人行为,单位在正常工作时间以外所组织的集体活动也应属工作时间,不应狭隘地将原告的工作理解为仅在教学时,故原告在巫溪中学组织的集体活动唱歌时受伤武汉看癫痫的医院在哪,应当认定为工伤。
据此,法院撤销巫溪县人力社保局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并判决被告在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重新作出工伤性质认定。